在可燃氣體報警器的實際應用中,對于監測點的布局都應該按照相關國家標準,其中為主要的為SH3063-1999《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》,接下來就簡單為大家列舉幾項SH3063-1999《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》中關于可燃氣體報警器的布局須知。
1、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設備區內,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,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,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;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,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,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宜小于1m。
2、當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,每隔15m可設1臺檢測儀,且可燃氣體報警器檢測器距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.5m。有毒氣體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于1m。
3、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,應在釋放源的上方設置檢測器,還應在廠房內高點易于積累可燃氣體處設置檢測器。
4、不在可燃氣體報警器檢測器有效覆蓋面積內的下列場所,宜設檢測器:1)使用或產生液化烴/或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,儲運設施等可能積聚可燃氣體、有毒氣體的坑地及排污溝低處的地面上。2)易于積聚甲類氣體、有毒氣體的“死角”。
5、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器,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(或樓地板)0.3∽0.6m,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器,其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.5∽2m。為了保證可燃氣體報警器使用的穩定性,使用者應定期對其進行檢定,注意事項如下:
1、采用與儀器所測氣體種類相同的氣體標準物質,若儀器未注明所測氣體種類,可以采用異丁烷或者丙烷氣體標準物質。
2、檢定前,檢查探頭的周圍環境中是否存在可燃性的氣體。如果存在,應先充入一定量的潔凈空氣后,再連續通入標準樣氣,以保證檢定的準確性。同時,還要詢問企業報警器是否和電磁閥聯動裝置相連,如果有須提前解除聯動裝置,以免給企業造成損失。
3、在現場檢定響應時間時,由于探測器和報警控制器一般不在同一區域,就需要檢定人員和記錄響應時間人員默契配合,檢定人員要在通標準氣時立即通過對講機通知記錄人員,以免產生時間差,影響記錄結果。特別注意的是,工作人員需使用防爆對講機,以免產生爆炸。